2019年6月27日 星期四

施工估價理論與實務

(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專業教育訓練課程,2019.7)


估價作業是機關爭取預算、管控工程,釐清與廠商權利義務的工具;對廠商而言,它是成本、工進、工法與變更的執行根據。當兩者估算方法、項目分類、單價、風險評估方式愈趨於一致,契約糾紛越少,工程會趨順利。但實務上官方估價對許多業者趨之若鶩的「硬腳脛」、「一腳踢」、「實質轉嫁雇主法定責任與義務」等行多少予以鄙視;廠商的估價工程師也視機關的估價、評值,不切實際,於是工程就在吵吵鬧鬧下進行。

要減少理論(預算)與實務(施工)的差異,以及導致的痛苦,機關與廠商就要了解對方工作上的需求與限制,如以下所述。


一、作為管理工具的機關估價作業vs作為未來執行預算的廠商施工估價:


工程估價作業的目的,是要讓業主機關能掌握工程預算,並以之作為工程執行時可靠的管理工具;在承包商方面是要找出合理的成本,了解承包工程可能會有的風險,決定是否參與競爭。但要達成這些目標,估價作業所建立的工程單價與總價必須準確,並能反應出工程的實際需求與市場商情。

認真負責的估價工程師不能迷信標準單價或預算所顯示出來的數字,只在其中打轉,套算,而應該深入探討工程工期與品質的要求,考慮工作量、工地周邊環境與施工條件,預定施工期間人工、材料、機具、設備市場的供需情形,決定工序、施工方法,據以計算,如此得出來的價錢才是可靠。

所以發包單位編製預算時,應該利用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」說明事項所給予的彈性,把個別工程的特定需要反應在預算中,並在工程決標後與得標廠商坦誠交換意見,儘量貼近實況調整契約單價,消弭規畫、設計到招標時,因市場變化可能會有的不合理情況,這樣子在後續工程執行時,如需作契約變更,或增減施作工作量,因為訂約價與廠商的真實成本差異較少,可以減少合約爭議,以及遭質疑圖利廠商的情形。

但台灣許多營造廠商對估價作業的態度,仍停留在先求能得標,價錢高低或標案有什麼問題,得標後再說。又由於市場分工的發達,估價作業就是請小包報價,然後依據與小包合作的經驗,片面打折,加總起來,就是標價。相較於國際廠商領到標單認真研讀招標圖說、規範,合約,了解工程特質,便是風險,把因此算出來的價錢當成未來的執行預算,投標階段擬出來的施工方法,和進度排程就是正式的施工計畫,我們的營造廠商太過聰明了。

 

二、”Alphago” 進入工程估價領域?


現代工程業主需要掌控的因素越來越多,聚焦注意力的時間點也更往前移,也就是說以往都在實質開工才有辦法弄清楚的事,現在可能在未成案以前就要全部知道,特別是在預算經費方面。換句話說,在沒有設計圖說,可供詳細估算時,工程師就要回答上級以及監督單位這方面的問題。因此就有學者提出種種的估算方法,如「分項工程成本概估」、「因素估價法」、「百分比法」等,但應用上是否方便、有效,都與資料建檔案件、數據是否夠多、詳實、廣泛有關。在建築工程方面政府主計單位,有類如「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」一樣的造價資訊提供予各機關做編列預算的參考,因為建築本身的規則性與普遍性,在大多數情形下,這些數字是可以參考的(實務上,對承辦人員而言,每平方公尺面積的造價寫得清清楚楚,是應該「遵守」的)

但在土木水利或設備工程,因變化較多,不能只以樓地板面積造價作為編列預算的基礎,因此就有所謂「單位設備法(如電廠以每百萬瓦發電成本,淨、汙水廠以每一立方公尺處理成本作為估算依據等)」、「主要工程基礎法(如大壩工程以需要的混凝土或土石體積與單價,推估工程總經費)」,或許也可以據之算出正確的工程成本。

當然,現在電腦儲存、運算、分析能力超強,如能廣泛蒐集過去案例成本數據,建立資料庫,從中找出系統預測用參數,應用AI(人工智慧)概算,在未有設計圖說前,準確預測營建工程成本是越來越可行,我們樂觀其成。但目前公共工程承包廠商與工程主辦機關因估價目的、方法的不同,而在整體工程成本結構、工項單價、工資、工率、各成本子項的認知都有相當大的分歧,有時候造成很大的困擾,我們或有必要有施工者的觀念和做法,畢竟錢是經由他們的手上花出去的


三、施工估價與投標的基本功:


理論上廠商的施工估價作業是由投標前開始,持續到完工、結算,因為只要某一部份工作未完,工程成本就有變化的可能,管控的手段就是估價,認真的廠商應該堅持到最後一刻。而最理想的估價作業卻是完成於投標,廠商對業主做出確定的承諾前,也就是說廠商對施工標的、工地環境、資源掌握、契約條件等都有正確的認知與掌握,簽約後即可全力趕工。一個重視估價作業,把投標當成真正的執行計畫的工程公司,不會因花在這方面的時間和經費太多而吃虧的。通常他們對下述的準備工作不會陌生的:

(一)基本費率表


標案估價時應準備好本次投標的基本物資費率表,如水泥、砂石、鋼筋、鋼材、木料、夾板,運費、水電、油品、消耗品等,同時應了解未來施工期間供需情形、物價穩定與市場結構等。

熟練工與非技術工的薪資、工作條件;工程師、職員的薪資

各型施工機具與設備的租金、動員費用等之基本費率表也應掌握。

(二)協力者名單


基本費率表外,應收集、建置協力者名單包含小包、供應商、同業、大宗建材生產/進口者、法律事務所、以及可以提供意見的個人或團體。有些必須馬上開工,或無餘裕於簽約後再洽談的工作,應考慮與小包,簽署標前協定

(三)適用規範

特殊建材,尤其是必須進口者的適用標準、規範,應該詳細了解,尤其是常為人忽視的檢驗、測試、保固規定。

(四)數量計算

數量影響專案之總價甚鉅,在依量計價付款條件下,實際施作數量增減亦影響成本甚巨。部分專案沒有提供標單詳細表,有些只提供參考,卻要求總價承攬,因此廠商應具備處理數量問題之能力。

(五)主要工項施工方法與施工設計

主要工項之施工方法與施工設計須詳細討論,以確定整個工程規劃與工地配置,以避免造成對專案的錯誤認知或忽略可能風險。台灣工程界此部分多依賴無法負完全成敗責任的專業下包,甚為危險,且日久喪失對專業技術的掌握能力。

(六)工地勘查

工地應詳盡勘查,在台灣狹隘的空間、擁擠的周邊交通、不友善的鄰里、嚴格的安全衛生要求等,帶來的限制與效率減低,常有廠商一心想得標,而拒絕看或討論這些現象。

(七)工程預定施工時程表

確認主要工項項施工方法,並詳盡勘查工地後,應擬定工程預定施工時程表,對於資源需求,包括人、機、料之尖峰與正常需求才能有準確認知。本「工程預定施工時程表」工程闡明了主要工項與其他工項在工序、時序關係,以及資源布置情形,並且是甲、乙雙方工程進度上的權利義務依據,關係到工程成本變化,業主與顧問公司應該在預算成立前,即要建立一個精確、可行的「工程預定施工時程表」

四、估價


(一) 直接成本

1. 施工機具設備(Equipment and Plant)及車輛費用: 

(1) 租用成本(Rental Cost)、持有成本(owning cost)、操作(Operational Cost)與維修成本(Repair Cost)的決定。
(2) 制式機具(Prototype)及訂製(Bespoken)設備。
(3) 工期(Construction Period)及每日產能(Daily Output)與機具、車輛的選擇。
(4) 機具設備妥善率。
(5) 作業手與駕駛效率與成本的計算

需組合不同機械配合施工的項目,要以「整隊」的概念估算成本,如考慮幾部機具中較小、成本較低的一部故障或效率減低,如何影響整體的產能,是否要有備用,或要用較保守的估價方式,計算成本?


隨著工程施工進入高度的機械化、自動化,機械及車輛的使用,是否能發揮效率,影響到進度與成本,主承包商反而不再自擁機械與施工車輛。機械、車輛是否能維持良善的堪用率,就要靠操作手操作時避免不良的操作,維修技工確實的落實繁複的保養程序。但我國的技術工人沒有西方工匠行會嚴格自我要求的傳統,如果只是單純的受雇者,沒有激勵,對其作考核又不容易的情形下,表現落差可能很大,常給工地的執行者的帶來困擾。所以外包,頂多是計時租借,是最好的辦法。這些利害考量也適用於專業機械租賃業老闆與他的操作手、維修工的關係,演化的結果,最具有競爭力的組合竟是所有權者、操作手、維修保養者等的三合一。所以產業裡常見的就是只擁有一、兩部機具的個體戶,加上少數幾家大一點的機械租賃業,而後者也會以「靠行」合作的方式,擴大自己的經營規模。一般由公司負責業務,提供場地、保養維修設施,周轉貸款,並抽取適當的費用,靠行者必須為實際執行的效率負責,這樣子才能讓機械保持最佳的狀態,維持租用或發包者的利益,就是維持競爭力。在這樣的行業文化中,大家習慣做自了漢,寧願自負盈虧,不會來吃大鍋飯,而不可行。


2. 勞務成本


在台灣進行工率分析,應考量工資計算時以「包工」(以完成固定工作計算費用)或「吃月子」(按月支固定薪資費用,但產出為不定數)模式的不同。因為按月固定費用(吃月子)發包模式,工率高低與工人收入無關,便可能會造成宕工的現象,但某些因量太少、瑣細、配合性高、或進度不容易控制的工作,工人不會承包,無法強求,功率不能按照量大、有充分空間施作的類似工項的一樣工率來做分析,換句話說,台灣的勞務市場還是很商業化,估價要準確需掌握報價,並合理分析


廠商本來是依照工人分工的習慣與工項的性質,把工作發包給相關的工頭或廠商,如鋼筋、模板、防水施工等,而由營造廠商負責協調工序、進出、介面等。但隨著社會、經濟與產業各項關係的改變,公共工程的競爭關係與履約條件更趨複雜,許多主承包商為了減少他們協調、指揮的負擔,並減輕人事成本,而會把所有的工項交給同一家下包,由其來管理其它的包商或工頭,所以到了最後,許多主包商只負責供應主要材料,更甚於此,因為供料與施工責任非為一體,會產生界面,增加損耗,進而影響進度以及品質,很多主包商會把供料的責任也一併交給下包;就這樣,下包承攬的範圍和責任的縱深越來越大,到最後,包括大工程,連管理責任都要交給下包,就是業主討厭、害怕的「一腳踢」現象。


3. 材料與設備


計算材料與設備費用應注意:
(1) 丈量與合約計價單位。
(2) 離岸成本、海運及保險、進口稅捐、清關、內陸運費(重件特殊運費)、卸貨及倉儲。
(3) 工地加工、組裝、損耗。
(4) 小搬運(double handling)。
(5) 假設工程
(6) 業主或平行廠商供應材料或設備。

4. 分包費用

 管理分包商必須考量以下:

(1) 工作範圍的完整性與介面。
(2) 分包合約責任與風險分配的合理性。
(3) 分包的管理費用。
(4) 與時間相關的費用。
(5) 與主要合作廠商或供應商的標前協議

5. 其他直接成本


直接成本除以上外,應同時包含雜項(Sundry或Miscellaneous)以及偶發費用(Contingency)、試車、試運轉及保固費用以及備品及零件費用。此處之偶發費用或稱為準備金(Provision),主要針對無法預估,甚至無以名之的風險,先行提列。

(二)  間接成本

1. 動員費用主要包含以下:

(1) 人員及機具、設施動員費用。
(2) 辦公室、營舍及附屬設施建設或租賃費用(。
(3) 辦公室、營舍及附屬設施操作及維修費用。
(4) 後勤及支援車輛、機具。

2. 工地管理費用:

(1) 管理人員費用
(2) 辦公費(文具、紙張、水電、雜費)
(3) 通訊及資訊費用
(4) 品管費用
(5) 安衛費用
(6) 稅捐及規費:印花稅(Stamp Duty)、營業或加值稅(Sales Tax or VAT)、貨物稅(Excise Tax)、車輛牌照稅(、駕駛執照費、預扣稅款(Withholding Tax)。
(7) 保險:工程險,包含營造綜合保險( Contractors' All Risks Insurance,CAR)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(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,EAR)、第三者責任險(Third Party Insurance)、施工機具險(Insurance, Construction Machine)、職業傷殘(Workman Compensation)、雇主責任險(Employer Liability)、個人意外險(Personal Accident)、車輛險(Car Accident)。

3. 保證費用主要包含以下:


(1) 押標保證(Bid Bond)
(2) 完工保證(Performance Bond)
(3) 預付款保證(Advance Payment Bond)
(4) 保留款領回保證(Retention Bond)
(5) 保固保證(Warrenty Bond)

4. 財務費用(Financial Cost):利息與匯兌損失(Interest & Currency Risk)
5. 通貨膨脹風險(Inflation Risk)
6. 工程整體風險準備金(Contingency )
7. 總公司管理費(Head office overhead)、利潤(Profit)


五、理論(預算)與實務(施工)的差異:


(一)、直接費用:

1. 施工機具設備(Equipment and Plant)及車輛:

使用機具種類、型號、能量
機具設備、動員費用
租金與折舊
訂製(Bespoken)設備價金、折舊成數
機具設備妥善率與備用。

2. 勞務成本:

基本費率
工率

3. 材料與設備

假設工程材料(使用新舊料自由度、計價方式與實際差異)
   損耗、小搬運(double handling)、 業主或平行廠商供應材料或設備。

4. 工法變更、趕工、宕工所造成之成本差異及議價

(二)  間接費用

管理人員費用(本薪、獎金、健保、勞保、勞退、加班、休假)
   品管費用
安衛費用
保證費用(銀行保證函費率、指名定存利息差額)
   利息與匯兌損失(付款條件,進口設備、資材)
   通貨膨脹風險(成本結構與物價指數結構差異)
   工程整體風險準備金(市場、契約條件合理性、工程難度、政經環境


(三) 加諸守法、堂正經營者的差點(handicap)

就人事及管理成本而言,在勞基法的實踐,台灣大公司與中小企業的差異,其實比許多人想像的大,小公司受雇者的薪資除了較低,通常採責任制,不必付員工加班費;這除了成本的因素,還有施工人員能不能隨傳隨到,長留工地的問題。在某些家族型的企業,為了減少稅負與勞、健保費用,酬勞低報的情形非常的普遍;退休提存金的繳納也因之少了很多,這樣子做,法律上是有問題的,但因這樣讓公司有額外的競爭力,市場上還是有不少人願意冒這樣的風險。每次勞基法修改,同樣的行業,有人暴跳如雷,有人無動於衷,就反映出有人需要面對,有人只把它當參考用。

其次是雇主法定責任與義務的轉嫁,尤其是工安事故的處理,除了勞安法令的相關處罰外,與傷亡者的賠償談判,不可諱言,由小包出面,談成的金額通常會較為「合理」。所以演變到現在,主包商為成本以及管理方便考量,常常減少自己派員,並把管理責任往外推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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