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10月16日 星期四

政府採購不限於工程,機關招、決標,沒有容錯空間 

高銘堂

1. 前榮工處海外部組長 2. 前泛亞工程總經理 3. 前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. 前財團法人中興顧問社執行長 5. 前台科大「高等土木施工學」兼任教授 6. 前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兼任委員

本文亦發表於土水學會土木水利季刊 第五十二卷 第四期(2025年 8月),「鹽下微言」

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file/d/1TZVcb4YsAX4_bo_TTSxC0IAfYrG2OvoQ/view?usp=sharing


利潤豐厚的工程合約,常是政客的最愛

工程合約因為金額龐大,項目繁多,下包具多樣性,金流不易詳查,操弄工程發包,藉以取得權力和金錢,變成政客的最愛。在很多國家,營建工程廠商與執政者的關係相當曖昧,選舉時提供經費讓政客贏得政權,平時則奉獻執政者開銷,方便他們確保權力,回報就是利潤豐厚的工程合約,與可以亂搞、不受追究的絕對安全感(impunity)。

舉例來說,像巴西的營建財團"Odebrech"行賄拉丁美洲各國,甚至非洲的莫三比克與安哥拉政府,取得百億美金金額工程合約,到最後各國高層都要看他們臉色,依他們的推薦,任命建設、司法、情治等相關官員,錢、權勾結,反過頭來再撐起對財團與政客的保護傘。

但百密一疏,2014年以小小的加油站的洗錢失誤,竟讓弊案暴光,扯出南美許多總統、總理、部長、議員、市長、銀行家涉及賄賂、包庇或圖利,結果是這些「上流人物」被求刑總共超過兩千年。也發生了許多命案,包括哥倫比亞該集團合作夥伴高管的氰酸鉀命案、秘魯前總統賈西亞的自殺,以及幾個南美國家前總統、總理的被關。到三年前,這個世紀弊案,才以曾被判12年,並入獄服刑的巴西總統魯拉,藉民粹獲釋,重返政壇,暫告一段落。

有利標、BOT或PFI,在台灣開始發展不久

台灣政商勾結的程度,應該還沒那麼嚴重,因為(1)政黨對抗,媒體獵巫,民意代表與社會大眾會特別去注意各級政府工程發包是否有問題。(2)長久以來,實行最低標決標制度,不論因果、對錯,競爭激烈,政客、官僚與商人,較難有操弄的空間。(3)在儒家文化裡,商人是士農工商,四民之末,營造廠或許會因有利標、BOT(興建、營運、轉移)或PFI(私人財務倡議)而壯大,但還不敢做出頭鳥,話語政府。

但現階段有利標決標案件以金額計,在中央機關與國營事業方面,已接近案件總金額的90%,六都及各縣市也因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改,主辦工程的級數、金額,越來越高,有利標實施比例也會攀升,再加上「山也BOT,海也BOT」,社會大眾對政府、營建產業的信任應該是到達了臨界點了。

「最低標」與「有利標」的反覆循環

在公共工程以最低標決標的情況下,廠商為取得標案,會拼命去壓制工料價格,刻意忽視施工條件,為利潤與生存會放棄專業,導致更多對專業無知的投機者加入這個行業,破壞力更大,造成惡性循環。

在預算、底價都是根據前次招標結果編列的情況下,業主、審計、主計乃至社會大眾常說,砍頭的生意有人做,賠錢的生意無人做,標價就是市場行情,廠商自己填的標價,怎麼可以抱怨工程價格太低?

很多老闆從投標開始就行險圖倖,有了蹊蹺,面對罰款、虧損,或公司倒閉等災厄,固是咎由自取,不值同情;但社會大眾,沒作錯事,卻要忍受工程延滯,品質低劣,與安全堪慮等的痛苦,實在是不公平。

台灣公共工程曾試行「最有利標決標」方式,但執行結果讓政府與社會大眾有疑慮,試行幾年到了2006年3月,行政院鑒於「採最有利標也已面臨不小的問題,且著有案例」,希望以後公共工程「最低標為原則、最有利標為例外」。

持續採行最低標決標制度的結果,是台北營建工程造價的水平,根據國際知名顧問公司的調查與胡志明、雅加達或印度的班加羅爾等差不多,遠落後於香港、首爾,上海等東亞城市,遑論西方先進國家。在6、7年前還是這樣。

「有利標」現在台灣盛行,會是「造王」的利器?

看到這個窘境,2009年五月工程會又發函,同意「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」,回到「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六條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」,即不反對最有利標決標模式。然從2017到2021,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案件數不超過30%,金額比例也大致在這個範圍。

這幾年勞力短缺、物料上漲,許多工程流標,於是政府把預算調高、放寬外籍勞工進口,將許多標案決標方式從最低標改為有利標,讓投標者不再在標價上做競爭,以良善的執行計畫、承諾,和工程實績,作為得標根據。

雖然法規給了工程機關及為其服務的PCM,很多招、決標方式的選擇,但當順利招標成為施政目標時,根據統計,2021-2023這三年,中央政府與國營事業的工程招標,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案件已到達45 %以上,到了2024年,這個比例已經到了70%,以金額計算,如上所說,就是近90% 了。

前面所說台灣政商勾結的嚴重程度,應該還不到廠商可以呵水成凍的地步,但有利標在短期間內的推行,風行草偃,營建產業明顯翻身,倒是會讓社會大眾以為有利標真是「造王」的利器

預算編列與營造工程物價的差異

比較2025年與2020年營建業排名前30名的公司報告,許多公共工程承包商的營收、利潤、員工人數,在這段時間有耀眼的成長,而且這還沒反映出因預算提高,新承攬的高價金工程,還沒消化的事實。為什麼承包商在短短的幾年可以擺脫虧損,歡慶榮景,關鍵或在以有利標決標,預算幾乎就是決標價,但也因此這幾年預算調整,相對於物價上漲的幅度,這差異有多大,該不該存在?

以主計處每年頒布的「各機關一般房屋建築費編列標準表」,6~12層的住宅宿舍每平方公尺的預算標準為例,110年為26,474元,114年則為51,900元,增加幅度將近兩倍。而這段時間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,則由100上升到111.81。如果用「最低標決標」的思維來看,好像有漲五毛,給一塊的味道,很不好解釋。

工程預算等於是對招標時標價上限的預測,必須反映出營建廠商承攬工程的意願與市場供需狀況。如果流標,編列預算的邏輯再怎麼正確,也沒有意義。廠商現已不再為取得標案,壓制工料價金,而且把從前為搶標,不敢列入或儘量壓低的管理費、風險準備金,與利潤等加了進來,從專業角度來看,這是對的。,並沒有證據顯示金錢在在不該碰它的人轉來轉去,也就是說預算標準與物價成本的差異不算是荒謬的。

政府標案的開放本質與有利標的原罪

但政府的標案,不管是工程、產品或服務採購,應給所有的人平等機會;所以資訊必須開放,程序必須明示且恪遵、競爭力包括「資格」、「技術」、「價格」,必須符合政府的最大利益。最低標的招、決標辦法可以很清楚,大家都看得懂;而有利標卻可能包括很多複雜的步驟與主觀的判斷,實質內容與表象可能不同,又不能直率的解釋,預算、成本與標價,有他們刻板的一面,也有無法定型的部分,這是原罪。

有利標會不會遭大眾指指點點,是業主能不能客觀、公平的去評斷每一個案廠商在投標時提出的資料?這很不容易,而且業主在不同的時機,對類似的工程,就會有不一樣的需求或偏好。備標者出大錢,花長時間,揣摩業主與競爭者想法,準備服務建議書,結果出乎意料,失望與憤怒之餘,一定認為有些機關首長或評審委員們,不會很客觀。

有利標的實施也有些時間了,自工程規劃開始,設計、估價、成立預算、招標資格、審標等,有些投機分子或掮客或可找出竅門,他們如在少數案子僥倖得逞,就會渲染,拉攏更多的廠商與他們合作,繼續騷擾圈內人。三人成虎,工程單位常以「清者自清」,「謠言止於智者」被動防衛,是不夠的,倒不如針對各項工程的特性,採用適當的招、決標方式來保護政府的財政利益,與公部門的名譽。

面對公共工程可能的財務緊縮,招、決標方式必定要修正

目前的局勢,政府需要面對國內外許多挑戰,經濟繁榮與成長有變數,財政收入很難持續成長,各項開支又要增加,投入公共工程的經費,一定會減少,所以工程主管機關與營建業必須合作,撙節開支,確保國家建設能夠持續進行。雖然有利標的實行不代表承攬者可以獲得暴利,但依此方式決標的案件數,與工程金額已經有點高,應該下調,這兩年地位與業務狀況,已較前改進許多的工程公司大概不會反對吧?

所以我們建議:

1. 提高最低標決標的比例:特別是比較傳統、規格明白,方法或程序不會造成品質差異的工程,如辦公廳舍興建或整修、道路、軍警制服、管線等,可以採最低標決標,壓低工程造價,節省政府支出。招標機關也不必參與裁量,對維護政府的形象有很大的幫助。

2. 工程機關最怕的是廠商標價過低,執行時品質、進度脫離掌控。如果機關在招、投標時能夠了解廠商提出的計劃,再決標,情況會較好一些。有利標的決標價,會比最低標的價錢高,但從最低標到有利標,其間還是有其他的招、決標方式,讓機關有機會可以不必負擔這個差價,比如說機關可以設定評分最低標準,淘汰不合格的廠商,或者決標給「標價除以評分」商數最高的廠商。如此,可以兼顧廠商的服務品質,也能維持投標者的競爭態勢。

當然,有些機關曾經試行這類辦法,但遭到要被淘汰,或低分者的抗議,所以認為一樣要面對壓力,乾脆就採用有利標,但這樣競爭差價就不見了。

3. 對工程的需求,不能長考不決,或首長官大學問大,動輒變更,編預算時留下模糊空間,讓得標廠商有隙可乘。估價要確實掌握。常看到有些機關,怕工程標不出去,或因別的原因,無論是工或料,都是用過去幾年最高的價格來做預算。在最有利標的狀況下,有意或無意地用固定價格,或把價金評比的權重拉得很低,讓廠商利益最大化。他們的邏輯,認為評比主要是在價格以外的項目,如承諾到這個工程的施工資源:團隊、機具、工種及人數,或如廠商的組織、財務能力、安衛、完工紀錄、工程經驗等,幾乎是免除了投標廠商的競爭。

香港的評比,價格要佔到50%,這一點可以供作我們的工程機關參考。

4. 近年台灣的投標,常有獨家,或只有一、兩家投標,明顯有競爭不足的情形,原因之一,就是想投標的公司或團隊者不符積極或消極資格。有利標方式決標時,廠商的服務建議書要寫出業主想知道的消息,所以積極資格,不必訂得太刻板、嚴格。消極資格的限制,有些和營造法規有關,或許應該修法;但如果招標機關,允許共同投標,以廠商的條件加總,如資本額和實績,納入資格,增加選擇,對業主有利。

5. 業主要特別注意,有利標場上許多常勝軍,得了標後就是轉包,服務建議書承諾的許多施工資源,其實還是要甩給真正做工的下包,而只有他們一直有資格。這樣的有利標,不會讓輸掉的對手,或是社會大眾服氣。

6.依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」,機關首長要決定「評選委員會」委員名單,無論是「總評分法」、「評分單價」、「序位法」,優勝廠商就由委員決定,所以機關首長在決定委員名單時,若有私心,就可能操縱分數、決定廠商優先序位,就產生了弊案。在十餘年前,檢調有所謂「蠹蟲專案」,著名學者教授,亦難保證完全公正,何況是指定的內部委員?

其次,有利標評選,雖然有詳細的法條規定,但「評選委員會」與「工作小組」(機關、PCM、顧問公司)的定位、分工與權責,實務上不是很清楚。評選委員會在評選項目、子項,及其配分、權重,如何訂定,當然有決定權,但當其載明於招標文件,投標者填具資料,經工作小組評分後,除非發現錯誤,評選委員會不能變更。但目前有些有利標,評分權責完全掌控在「評選委員會」各委員身上,尤其是依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者,工作小組樂得無事。也因此,「已有內定」之傳聞,聲囂塵上。此對「評選委員會」與「工作小組」成員都不好,應各有權能,共同負擔責任。

7. 實務上來說,社會大眾會認為政黨公職、民意代表,或民選官吏,對有利標優勝廠商有決定權。台灣的政黨並不只是柔性的選舉組織,只要執政,無論是在中央,六都、縣市或鄉鎮市,都應約束黨員,不得逾越分寸,影響各機關採購與發包!

政府採購不限於工程,機關招、決標,沒有容錯空間。

公共工程只是廣義政府採購之一環,財務、設備、系統、器材、甚至國防採購,都有有利標與最低標之「爭」,有些還牽涉研究發展,與國家機密,這些都需要更多的專家來定義與解決。台灣國小民不富,機關在處理政府採購與發包,沒有容錯空間。